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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该厂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A 担任第四棉纺织厂的破产管理人。 A 接管后,拟定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准备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清产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2.其他债权人破产债权;3.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费用、基本医疗费用;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请问管理人 A 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破产清算 2021-07-14 0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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