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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某家集团公司总部的品牌部工作,前几年公司以降低集团运营成本为由,把我的劳动合同变更到该集团的下属一家农业公司,说只是分摊集团总部人员成本压力,工作岗位和内容不变,办公地址也是在集团,所以我同意了,工作了2年;现在,又提出把我的合同调到另外一个下属养老公司,岗位和工作内容都一样,薪酬待遇也一样,工作地址在同一个市区;如我拒绝变更合同主体的话,是否合理? 如公司以提供同等岗位和薪酬给我,我不接受为由,公司不提供经济赔偿,是否合理?

其他 2021-07-12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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