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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人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个餐饮项目加盟合同,合同甲方单位是这家公司,还明确写有这家公司将品牌商标(商标已在商标局注册)授权给我使用,后来对品牌商标是不是属于这家公司生了疑问,问这家公司品牌商标是这个公司的吗,公司称品牌商标是广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他们得到广东公司的授权,授权我们公司可以将品牌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能和其他人签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请问律师,这家公司不是商标所有人,只是被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现在将商标转授给我使用,这样做合法,这家公司有资格转授权吗?

其他 2021-07-14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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