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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军工厂子弟学校教师。1999年11月15日,我应**中学之约,在不耽误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为其临时帮忙代课。12月7日,我单位学校以我“旷工,从事第二职业”为由,“暂停”了我的工作,10号,又停发我的工资。2000年2月16日,工厂又以我“擅自离职”为名,将我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赔70余万元。仲裁裁决解除我与工厂劳动合同。**中学和我赔偿工厂3万余元。我和精英中学不服裁决,提起上诉。在我多次强烈要求之下,2002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我和**中学各赔偿工厂5千元。工厂和我不服判决,先后提起上诉。同样,还是在我多次权利要求之下,二审法院才于2006年4月开庭审理。在我不知情、无委托的情况下,以工厂放弃向我索赔和给予困难补助为诱饵,软硬兼施,迫使我家人背着我,与工厂签订了以解除我与工厂劳动合同为核心的调解书。法院没有把《调解书》寄给我,而是给了我家人,我家人因阻止我申诉,没有把《调解书》给我。2006年7月开始,我依法不断地向二审法院要求查阅二审庭审记录和索要《调解书》。法院档案室只有案卷登记号,没有案卷文本,法官也无法提供《调解书》。我多次要求再审不能。2010年7月和2011年7月,我到省两涉接访中心反映问题。接访中心要求二审法院约谈我。二审法谈话后,叫我找省高院。省高院以超审限为由,拒绝我。 2010年9月29日, *** 有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这一讲话,在处理我这一问题中,有否时间限制,工厂和法院在两审中的错误应不应该予以纠正,我维权,还需要走哪些程序?

仲裁 2012-02-09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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