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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为甲公司在乙银行保理贷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独立性。该贷款是以登记的应收账款做质押的,甲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后,朋友受甲公司委托托与乙银行协商,同时,甲公司和乙银行均向朋友表示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出具相关资料,朋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后,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起诉。经查,当时的质押应收款大部分为虚假的。银行称其不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见票即可办理保理贷款。甲公司向朋友出具了委托及21011年5--9月的实际应收账款和大部分质押应收账款虚假的情况说明,并当庭承认。银行称是朋友主动去协商的,并认为朋友是甲公司法人代表的同学,是利害关系人。此案渋及130万元。

其他 2012-02-08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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