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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烟台开发区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现在企业把我们干的活转让给某公司,单位还利用厂房干别的,但是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我08年8月19日进厂,公司规定1个月后转合同,我应从10月1日开始转但我没来公司之前已把全年的保险自己全交齐,所以单位就从09年1月1日起交并从这一天开始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公司说不要你就先给你1个月时间回家找工作并给1个月的基本工资,还补偿像我这样不到工作1年的给1个月的平均工资。我不明白的就是所谓补偿1个月的基本工资是从来的那1天算还是从签合同那天算,基本工资+补贴一块算吗?我还想请问一下专家单位应从08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给我交保险,但我自己已交,单位应不应该把我交的这3个月单位应缴的给我本人。

仲裁 2009-07-09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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