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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约定和执行 《对违约金上限的限制条款已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这里造成损失又如何说得清楚呢?比如:供需双方约定的商品交易,需方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如逾期付款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但需方没有能够按合同履约,现已逾期一个月了也没能付款,结果造成了供方到期的银行贷款逾期,虽可以支付逾期利息,但从此供方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这将给供方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造成了无法计算的损失,这个损失又如何跟需方索赔呢?

其他 2012-02-20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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