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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是一家从事初高中培训的教育机构,我们所有招聘的老师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进行专业的授课培训,通过考核可以上岗。但现在面临人员流动无限制的问题,竞业禁止协议取证难。我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样做合法么?约定违约金可以约定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么?或者如何约定违约金额度?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0 0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签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竞业禁止补偿金有标准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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