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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2月11日去**有限公司报到上班(报到上班时**有限公司要求新员工必须留下身份证并把签订好的两份劳动合同强势收走),因举报投诉**有限公司扣押身份证和签完合同不提供给新员工一份,2011年2月15日**有限公司叫我把身份证拿回去,说员工招满了,不录用我了。事实上**有限公司还在招新员工,员工人数严重不足。2012年2月3日我向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问我口否可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及补发期间工资及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依法补交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各项社会保险。

仲裁 2012-02-15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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