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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的房子在去年接到村里通知要拆迁,理由是政府要在这里建设一家大型医院,安置房在之前已建设完毕,但是安置房在建设之前我们是不知道要拆迁的,更不要说看过是什么样的房型了!也就是说现在政府给我们的安置房就是定型的,没得选择。而且拆迁只是通知,再就是马上签字,也看不到任何的有关拆迁的手续或文件,再有,拆迁后的农田是如何定向也不知道,这土地是相关村民的切身利益的,只是告知以后会处理好,流转后费用会给村民的。我现在不签子的原因就是土地的事情,但政府说我这个是不合理的要求,也就是说土地的事情和拆迁是两码事,我所以就弄不明白了,我只是想知道来拆迁的手续是否齐全,土地今后的流向,这也算是非分要求么?还有一点,村里的农田现在是由村委种满了树苗,已有六七年了,每年给每个村民补贴口粮款,约在680元左右每人!我想咨询的就是我所提到的这些问题是否合理?谢谢!

调解 2018-07-06 1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以下是关于桂花树苗拆迁补偿标准的主要组成内容有:  1、圃存价2、挖掘费3、包扎费4、苗木经营利润5、圃内运输6、装车人力费等。  具体应该如何实施:  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4、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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