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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儿子和女儿有区别吗?我父母养了五个孩子,我和四个姐姐,04年10月我父亲得了中风,命救回来了,但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有母亲来照顾。我们夫妻两个在深圳打工, 就把6周岁的女儿接到深圳来上学。08年10月我们又生了一个男孩,经商量后就把母亲接过来带小孩,把父亲送到大姐家,由大姐照顾,我和3个姐姐给大姐出护理费。我是儿子我多出点,三个姐姐少出点,当时都答应很好,可是到了今年夏天,我和四姐都把钱给了大姐,也在深圳打工的二姐和三姐都不愿意出钱,她们认为母亲是为了给我们看小孩,父亲才送到大姐家,我是儿子,她们是嫁出去女儿,她们不该出护理费。(另外,再补充一点,父亲看病的钱也是我出,母亲在家照顾父亲的三年中,赡养费用也是我出,她们只出一点点,没有达到我出的六分之一,她们认为我们是儿子该出,她们是嫁出去的女儿不该出。)

其他 2009-07-12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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