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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问题比较复杂,一句两句说不清。在我国的法律上有规定,是谁起诉谁来举证。我的问题是什麽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这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说起来年头长了些,1978年我的爸爸因病死亡,单位比照工伤处理,1981年单位以此为由分给我家俩套房子,一套可买产权,另一套不可以,当时那两套房子的名字是我妈的,房改以后,因为当时缴费(暖气费等)方便,有产权的房子就改了我哥的名字,另一套仍是我妈的名字,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我妈去世了,我哥就把名字改在他的名下,2006年我哥也去世了,这两个房子的名字就改在我嫂的名下了,我父母共计我们四子女,我哥是唯一的男孩。请问律师。按照我国的法律,这两套房子在当时的情况下,能不能算父母的共同财产,我们还健在的三个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跪谢

其他 2009-07-12 15: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考虑分割相关财产。应该算是遗产
  • 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你母亲在世时过户到你哥名下的,那基本可以认定那你母亲的一种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她把自己的房子赠予给了你哥,所以,一旦过户完毕,那就是你哥的个人财产了。 至于那套有使用权的房子,不知道现在的权属状况是怎么样的情况,但有一条,使用权其实也就是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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