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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时抵押房产到期了,我还不上贷款了。按合同的协议,这时我要交出我抵押的房子,经过口头的协商后。我将房子交给了银行用于抵债。(交出房子时银行没有让我签字,但抵押贷款合同中有以房抵债这一条款的,我同意并签字。注:我们的抵押合同是在《担保法》之前签定的。那时没有法律禁止流质契约)。银行收到我交的房子后以市场价转让给第三人并过户了,(没有经过拍卖,当时没有拍卖法,当地也没有拍卖行。但是转让的价格没有我贷款的数额大。所以也没有返还差款)。现在第三人已持房产证15年了。因我交出房子时没有我的签字,银行给第三人过户时也没有我的签字。所以15年后我诉房产局违法行政,法院裁定中止。让我进行民诉并房产确权,我现在诉求抵押的房子是我的,银行无权处理;银行与第三人签定的转让合同无效(因银行转让时没有房证,房证还在我的名下,也银行没有权属证书)。我可以胜诉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我?请明示!!

其他 2012-02-18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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