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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由于我的技术产品没有申报专利,因此,是否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如果不可以,那么我和股东双方均以货币出资,成立公司后,由对方承诺转让给我相应股份作为补偿,并签署股东协议及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那么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我是否还必须到专业评估部门对我的技术产品进行评估。 另外,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请问,我的技术股份部分是否属于这一范畴?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将来有新增股东进入,在法律上他是否也必须承认我们原股东之间关于技术股权的协议?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12-02-21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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