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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8月入公司工作,分别与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共工作了5年零1个月(合同分别是2016年9月-2018年9月,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现公司不再跟我续签合同,要跟我签不续合同协议,赔偿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我已满足签无固定合同的条件,请问公司这个补偿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9-22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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