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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19.12(2020.1-现在无固定合同)与A科技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里有规定不能受聘于其他公司或个人(除单位指派或书面同意除外) 现(2021.9.14)单位查到我于2018.11.8日(周五)晚上(非上班时间)去其他B单位(咨询公司,B与A单位不是同行也非竞争对手)去讲课兼职(我当时也有跳槽意向,记得是面试加小范围给2个人(我不清楚这两个人是何人)讲了下,不是老板)讲了下个人经验并经验答疑解惑了下,B公司老板(如果这次讲的好以后可有职位安排)当晚微信转了三千元给我(仅此一次交易之后再无联系,也未入职B公司)。现(2021.9.14)现单位调查我,我已给公司内部调查人员签字描述面试+介绍个人经验这事经过。调查人员不相信我是去面试,公司调查人员说后续还会核实情况。 问题一:这种是否属于兼职 请问这种面试加讲经验的并收钱的事是否合规? 问题二:如果单位以此问题一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索要经济补偿(n或2n)? 问题三:2021.9.14单位来我家电脑搜查拷贝材料,把我手机拿去核查(已返还),我现在工作也给停了(给了一句话坐在公司接受调查,啥事不能做,算考勤),就地等调查结果,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问题四:后续我该怎么办,如何行事对我有利?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9-21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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