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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单位上班6年零9个月,2011年11月生育,产前岗位工作,较轻松,领班(在公司属管理阶层)每月休息6天,有年休,过节福利比普通员工高1倍以上,2012年2月产假结束后上班,现在哺乳期,上级领导把我调到前台,工作性质是站立服务,降到普通员工,工资没变,每月休息4天和其他过节福利降低,本人属高龄产妇(34岁生育)因为产假刚结束,长期站立根本吃不消,请问本人如果不同意换岗位和降低福利可以吗?

其他 2012-02-26 22: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与企业协商或者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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