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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公和婆婆有二个儿子,前几年房子拆迁时写了一份协议,家中的房子和其它财产等二老百年后二个儿子平均拥有,但健在时二老的一切也是二个儿子共同承担,这份协议并且公证的,在这中间由于小儿子眼高手低没有一个稳定的收入而是有大儿子承担二老的大部份生活,而前不久二老又重新写了一份遗书,要把房产全留给小儿子,理由是小儿子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请问戴律师是前面的协议算数还是后面的遗书算数呢?麻烦您能在百忙中能帮我解决困惑.谢谢

其他 2012-02-13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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