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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余款15日内以贷款或现金形式结清,逾期每日承担贷款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条款未与本人协商),但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体相同法律效力)中关于按揭的约定是“贷款购房的需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贷款完整资料提供给银行,逾期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按揭未办成,则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以现金结清房款”。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在计算违约金时开发商要求本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第六条约定逾期50天),请问开发商反诉理由成立吗,两个约定如何认定?谢谢

其他 2012-02-28 1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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