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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原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3月中旬到期,2月底由双方协商在原合同的背面写上“本合同延期壹年至2013.3.X日……其他条款不变”现于合同签订后次日,因特殊情况承租人无法继续该协议,是否应该按第一份合同上规定的,提前30日告知,还要赔付1月租金为违约金?   承租人友好协商可否负责把一整套转租,出租人均不接受,坚持要扣违约金。 另,在原合同背面所写的,并没有任何抬头,仅双方签字并注上时间。

其他 2012-02-28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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