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你们好!感谢各位的热心帮助。我今天收到了黄浦区法院的离婚诉前调解了,我问过黄浦法院了,他们同意只要开出浦东居住的证明就行了,我已经到我公婆居委会开过证明了,证明我居住满一年以上。请问一下,到法院办理管辖区异议,是否是要本人过去,还要带什么东西吗?麻烦各位有经验的朋友帮助我一下。谢谢!

离婚 2018-08-22 08:4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可以将材料寄过去。带一份异议申请、居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直接交到承办法官。
  • 自己去可以的。
  • 办理管辖异议
  • 现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法院分流案件,对民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是合适的,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纠纷。 况且,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同样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法院就会停止调解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婚姻家庭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3、适用的阶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的,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婚姻法》、《收养法》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案外人可否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但是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要本人过去,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 如果自己不便,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需要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据。
  • 带上身份证明,居住或者户籍证明,并提交管辖异议的书面材料。
  • 需要写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委托律师办理,一并帮你提供离婚诉讼的服务。
  • 要本人过去,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诉讼整个程序可以随时咨询律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