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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人,今年7月12日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到10月11日,今年7月21日南京京江宁发生疫情,之后没上班,到9月1日才上班,请问试用期往后延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10-22 07: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c:你好,具体内容可以沟通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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