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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一条“本次交易的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原房本地上住宅和地下室是在一个房本上,过户时将住宅和地下室分开了。住宅过户了,而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地下室是按非住宅收税费的,买房人认为纳税人的名字是卖房人的,这个税就应该有卖房人缴纳,不愿意承担税费,并以此为借口,将涉案房屋用作公积金抵押贷款后,不支付尾款。这个房屋是满五唯一的房子。 请问:买房人的要求合理吗?构成违约了吗? 谢谢了!

房屋买卖 2021-10-22 2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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