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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8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当时有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月薪一万元,因公司屡次出现后勤管理问题,于2011年2月份未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离职后在另外一家公司上班,2011年8月原公司电话联系要求我重新回来上班,回来前与董事长及人力总监一起确定薪资为年薪16万,此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年底人力总监按16万年薪的基准计算工资本人在领款单上有签字,但至今年年初发放薪资时公司只按一万元给予结算,并且没有合理解释。对此无赖行为本人甚为愤慨,在此想咨询两件事:1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出示那张领款单(在公司)作为年薪16万的证据;2自动离职后再入职未签合同以前合同是否还有效,能否索要2倍赔偿(从诚信角度来讲本人并不想如此做,但公司实在过分)。以上敬请给予回复,不胜感激!

其他 2012-03-05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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