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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法人单位名的定额发票,由其下属的各非法人单位签名领用,各自负责。消费者得到的是法人单位的发票,无法区分是哪个下属单位的。现某下属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其根据领用的签名确认不是某下属单位的发票,而是另一下属单位的发票,故对事故不负责任。我的网题是,法侓是否支持这种说法,根据什么?敬请专家指教。

其他 2012-03-09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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