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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于07年8月至09年4月28日供职于A(网络科技)公司,4月27日提交辞职,4月28日正常交待,当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工作上以及办公上)。5月26日,我接到A公司打来的电话,告诉我之前因为我工作的失责,导致他们损失了1千元。 那么这个事情是什么呢?我之前做过一个网络产品的客户,他的网络产品使用时间是于2009月4月23日到期,而我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让客户续费的事宜。像之前在A公司工作的时候,我们(市场部)一般会接到客服部的通知(那些客户本月要续费的?),我们才会联系客户。在当时公司给的续费名单中,没有我的这个客户,而我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导致客户的服务停用。服务停用之后,客户也没有察觉。一直到2009年5月26日,我辞职之后一个月之后,客户才向A公司反映此事,导致了A公司损失1000千元。 律师,我就想咨询一下,这件事情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我没有责任, 我如何向A公司解释?有没有法律条文? 如果有责任,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A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我拒绝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技术转让 2009-07-17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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