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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西安的一家公司打工,公司拖欠工资并且找理由让我不去上班,后来几次沟通没有结果后我找律师进行处理,同时交了律师费给律师,律师去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没有签合同并且由于离开公司时间较长,劳动仲裁不受理,律师去申请了法庭处理,有工资打款证明、出入证卡等证明在公司工作过,开庭审理完后,过几天律师告诉我说法官说由于没法确定劳动关系没法审理,让我先去劳动仲裁机构确定劳动关系。 律师说这次找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也会不受理,我们然后再去找法院开庭确定劳动关系,这个流程还是要走一下的,但是由于再次开庭就是另外一个案子了,需要再收律师费,请问这样合法么?这次取证和要工资不是一个案件的事情么?需要另收律师费么?

其他 2012-03-11 2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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