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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4日与原告合伙养殖肉食鸡,原告负责投入主要生产资料(鸡雏、饲料、鸡药)以及提供医疗技术,养殖过程中因肉食鸡病情严重,而原告负责提供的技术支持未能及时有效地抑制肉食鸡病情,导致大批量死亡,因此合伙失败,双方均有经济亏损。当时,原告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即原告自己将肉食鸡拉走销售,自负盈亏,前提是我不追究其肉食鸡医疗技术责任。因为说好了是他自己自负盈亏,原告就没有让我参与肉食鸡拉走后的销售流程,也没有用我在肉食鸡销售的单据上签字,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但原告却在2012年2月29日起诉我赔偿5元,起诉状副本上的日期是2011年8月27日,传票日期是2012年2月29日,证据是养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饲料、鸡雏、鸡药的费用单据。不是欠条,是收据上面写的,正常情况下是肉食鸡销售后,扣除这些费用,剩下的是养殖户的利润,但实际情况是原告负有责任,因为他投入的生产资料及治疗技术出现了问题,才导致养殖失败的,所以他当时承诺自负盈亏。我觉得原告拿出的费用单据不应该作为欠条来对待,因为这些都应该是与“养殖合同”联系到一起的,请问我有胜诉的机会吗?

诉讼 2012-03-12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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