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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案件,原为法官、书记员开庭审理。法官致电我:被告亲自送去应诉材料,称也对仲裁不服(判决按工资补交社保差额),想算了的。本人对法官提出:被告篡改证据和让员工做伪证,仲裁时已经错判,申请转为合议庭,法官说她仍旧是该案法官,收到传票,由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自称该案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查询办案进度,审判组成为审判长、法官助理(原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自称该案法官)组成。请问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官,审判长具何职能?书记员能否担任法官助理?是否具有审判权力?

诉讼 2012-03-13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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