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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买房,买房时我还是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公司下的集体户口,故我的户口本就是一张常驻人口登记表,上面盖了个合肥市某派出所的鲜章,同时还盖了个“仅限户口迁移使用”这个章,对于银行来说,我属于户口未落地状态,不能办理贷款。该状况开发商的售楼工作人员知道,说没问题,让我快点办理户口,于是我交了定金,一星期后交了首付。期间我将户口转到四川省达州市,显然我原来的身份证已经失效了,故我办理新的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办身份证是需要时间的,派出所收走我原来的身份证,给我办理张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我回成都后,银行却不给我办理公积金贷款,说临时身份证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商业贷款。但我现在有公积金,显然不同意公积金贷款。然后我现在担心需要付开发商违约金,因为等新身份证下来,开发商这边就会认为我没有按时办理按揭手续。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万分感激。

其他 2012-03-14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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