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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签订合同出售正在营业的工厂,对方当事人付定金后,我方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对方名下,对方付清余款后,我方将经营权交付给对方。此后,对方一直未付清余款。08年又签署了补充合同,合同中约定,款价有所增长,此时,工厂由第三方租赁使用。合同说明对方付清余款,租给第三方的工厂租金交由对方收取。但对方一直未履行合同付款,09年我方诉讼法院,要求对方付清余款,法院予以认可,判决后,由于对方故意逃避,执行庭未能找到对方当事人导致未能执行。现如今,对方诉讼,要求我方按合同规定将08年之后的承包给第三方的租金返还,并接收工厂。请问对方一直未付余款,是否可以确定合同无效?我方想要收回工厂,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2-03-14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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