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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药业的员工,我们公司关于小孩医疗费报销在2001年有一个文,上面只有一句话:本公司员工子女,按医疗费的30%报销。这里没有说明是按照医疗费总额还是医保的部分报销。现在公司只同意按医保的部分报销30%,我认为这不符合文件原意,因为2001年还没有小孩医保,大多数小儿用药都不在医保内,所以我认为应按医疗总额报销。请问我的理解对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按总额报销吗?如果可以,而公司不同意,我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

争议解决 2012-03-14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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