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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典当行)签有典当借款书面协议:以甲的房子抵押,从乙借款。如到期,甲不能还款。是死当并形成绝卖,典当行有权处理绝卖。 2.到期后,甲不能还款。死当后形成绝卖 3.此时乙与甲协商,甲同意用房子抵债,并主动交出房子与乙占有,因甲主动交出房子的行为是真诚的。所以双方就没有“以房你债”再签定书面的合同。双方都口头同意。 4.甲将房子转让给第三人丙,(当时因无拍卖法,所以是典当行内部职工转让的市场价。)此时乙不在本地,也联系不上,所以,房管部门以典当合同,及绝卖为依据,为第三人丙办理了过户。并将典当合同及附件装入了房产档案。 5.15年后,房价上涨近20倍,甲起诉房产局违法过户,理由是:没有本人签字。法院裁定中止,进行民事确权。 6.甲又进行民事确权:诉求:确认房屋为甲所有,理由:.死当后典当行没有按96年《典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拍卖;《房产管理法》的37条,没有权属证书不能转让;《合同法》52条五款,甲与丙的转让合同无效。 请问;1.此时典当行怎样做?2.第三人怎样做?3.甲主动交出房子与典当行,是事实,但是没有书面合同。甲就说不知道此事。怎样证明这一事实合同,

其他 2012-03-17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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