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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云南镇雄一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向您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情况如下: 本镇甲与乙不属于一个村集体组织,甲、乙于1986年商量:甲用A地交换乙的B地来使用。之后,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B地的一部分处理给村集体建设公路,并使用了这部分的土地补偿款。现甲向镇人民政府主张换回土地使用。 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调解协议,于是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A地归甲管理使用,B地归乙管理使用。 2、甲必须恢复B地的原使用状态,再换回A地管理使用。 现在我想知道,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第2条,即“甲必须恢复B地的原使用状态,再换回A地管理使用”? 望回复,谢谢!

调解 2009-07-23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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