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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乡村主治医生,原来在村卫生室工作,由于本人喜爱学习,成为本地小有名气的医生,在17年前就是在1995年被乡卫生院以以下条件邀请到乡卫生院工作:一:到卫生院工作享受和“四统一”医生一样待遇养老也一样;二:其妻也到乡卫生院工作,待遇是最底标准;三:其女儿办理在编在岗乡村医生。由于有这三个条件我便答应了到卫生院工作,在卫生院里的17年里各项都一一实现,可就是在今年我要退休是才告知我的退休工资还是按原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所给,卫生局的说法是:没有依据按“四统一”医生发放养老金,说乡医院无权承诺。注明说一下乡村医生的退休金只有400元左右。按现在的生活水平哪能够养老所用?请问:我的养老金应该是按乡医院当时的承诺和“四统一”医生标准执行还是按我以前的乡村医生标准呢?咨询了律师说要通过协商或诉讼。可是协商是没有用的了,诉讼吧!到法院不受理。到劳动仲裁也不受理。乡医院和我的承诺证据确凿。难道我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让乡医院忽悠了17年吗?难道就没有地方申诉了吗?我国的那些大律师呢?难道我这就没有办法了吗?

仲裁 2012-03-21 1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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