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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开发商与放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为放贷人做了备案登记,2010年该开发商与材料公司签订了以房抵顶该材料公司材料款的协议,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产是抵顶材料公司的材料款,但把大股东作为买受人,2011年开发公司为大股东开具了收据,同年大股东办理了入住手续。2012年由于开发公司没有还钱,放贷人把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调解书写明:开发公司与放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无效,还钱后放贷人协助开发公司撤销在房产部门的备案登记。2017年4月,由于放贷人欠别人的钱,法院准备对登记备案在放贷人名下的房屋强制执行。2017年5月,大股东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由于没有按时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2018年8月大股东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该房产备案登记在大股东名下并归其所有,撤销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2020年11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大股东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0月该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现已进入破产清算中。请问法院能否强制撤销原登记并备案大股东名下?

买卖合同 2022-03-17 16: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弄清楚你们是什么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是什么,破产亏空的债务是多少,不破产你们还有能力开工生产吗
  •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放贷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让与担保,房屋买卖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因此,放贷人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开发商。但是以房屋设定了担保。如果开发商不能清偿对放贷人的债务,则放贷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而大股东与开发商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大股东对于房屋尚没有所有权。其仅有债权请求权,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配合大股东履行登记备案过户手续。因为2018年8月的判决书中并没有给付内容,大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对开发商(清算管理人)提起一个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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