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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11签的就业协议,工作单位在北京,说是解决北京户口,上面规定违约金是10000,如果我现在不想去了,而且现在单位也没有给我办任何户口的事情。这样我还必须要交10000的违约金,单位当时口头说是去了3-6个月的实习期,工资才2000元,新劳动法说违约金不应该超过第一个月的工资啊。 请问这个违约金可以协商吗?谢谢!

其他 2008-04-24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合同的的违约金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就业协议则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限制范围,所以违约金条款应该有法律效力,在实践当中,违约金金额一般为一个月的工资,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请求降低。并且协议是三方的,如果你所在学校没有盖章,该协议则没有发生效力,还有一些其他复杂的因素,你提供信息过少,无法精确分析帮助你。
  • 当然可以协商。
  •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在两种情况下支付违约金,一是经过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二是竞业限制, 你没有参加公司的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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