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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患乳腺癌入院,行乳腺癌根治术后放疗,结果在出院不到一年便感到双下肢麻木无力,住院检查诊断为放射性脊髓炎,入院不久便瘫痪! 事后查证,患者主治医生和经治医生虽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具备大型医用设备(LA)医师证,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四个有三人没有取得相应资质。 对造成的严重后果,院方以放疗剂量不能造成脊髓伤害为由推脱责任! 请问:此类情况,院方有无责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恳请专业人、士好心人士、具有正义感之人士给予帮助!非常感谢!

其他 2012-03-22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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