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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里明确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我们以这为依据,要求申请汽车维修业的企业要先通过安全、环保和消防部门的验收,这样属于擅自设置前置许可不?法律上行得通不? 消防、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算不算是行政许可?请不吝指点。(汽车维修许可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管理 2008-04-24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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