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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07年3月12日入职于广州某公司,签订合同,为期两年;又于2009年3月13日续订合同,为期3年;公司于2012年3月初向本人发出续订合同协议意向书,本人亦签订同意续约,但却于3月11日通知本人不再续订合同意作出经济赔偿金的补偿!与该公司人事联系说补偿金计算年数为年,合同终止前12月税前工资约5000。请问本人1.实际的赔偿金应该是5年,还是4年;2.本人可以向该公司索取30日的代通知金吗??谢谢!!!

其他 2012-03-24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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