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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院的临时工。在医院担负警卫工作。在工作期间无辜被患者家属酒后打伤。但打我的人没钱,医院以我住院耽误工作把我解雇、我已经工作了18各月以上。。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7-17 08: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安徽(阜阳)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袁仲达律师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你的所述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在一年内你自已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还要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就可以依法维权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 你好,针对故意伤害行为,建议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起诉索赔; 针对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主张赔偿金。
  • 在工作中被打伤,医院应当赔偿医疗费用,且不应当解雇,建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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