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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在2003年1月与某政府签订了一年期临时聘用合同,并由人才市场签证;2003年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但我仍一直在该政府上班,领取工资(工资没有书面约定,只是由政府单方决定,其中2008年工资底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自2003年来政府不给我缴任何保险。 尊敬的律师,请问? 1、政府编外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2、如果适用,我是否可以向政府追索2003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及政府同等岗位人员(无编)工资的差额部分? 3、由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政府没有与我签订合同,我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法》要求政府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求政府给付我政府同等岗位人员(无编)2倍的工资?

其他 2009-07-22 13: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们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应当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所以你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前你这种用工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你的权益你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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