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1月4日,买受人与出卖人签署了YY号购货合同,约定买受人以单价3100美元/吨的价格向出卖人购买97.92吨二乙醇胺,合同约定于2008年2月中上旬交货。此后,买受人多次催询船期,但出卖人始终未能提供船期。鉴于出卖人已经无法按期履约,迫于买受人客户要求交货的压力,买受人不得不另行购买第三方货物用以向客户交付。由此产生如下损失: 原合同约定购货价格:3100美元/吨,现购货价格:3600美元/吨,造成的价格损失为500美元/吨,买受人用以替代出卖人货物的实际数量为91.2吨。 买受人现提出仲裁,请求赔偿损失。 问题: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对买受人应如何进行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 2022-04-27 10: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