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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委托代办注册公司注册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钱是由代办公司借的,验资完后取走,事后股东甲先后投入公司180万(占股44.44,实际应出资222.22万),股东乙投入0(占股33.34,实际应出资166.67万),股东丙投入90(占股22.22,实际应出资111.11万,)请问股东甲乙丙分别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急,拜托!

公司成立 2009-07-22 16: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对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虚假出资注重的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建议你们委托律师处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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