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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4年2月进入这家外企工作,迄今已连续工作18年。1999年1月,原马来西亚投资人因境外股票投资失利,将国内的这家公司抵押给香港一上市公司。股权变更时,仅更改了公司名称、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现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都是沿用原先的,包括发工资的银行卡也是原先的那张。 因城市东扩市政建设的需要,公司将于今年年底被政府征用拆迁。拆迁后的工厂安置在偏远的郊区,因交通不便且公司规模大幅缩小,很多员工都不会去新厂上班。因取消通勤班车需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问题,本人也有此顾虑,去新厂上班的意愿不高。 本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加管理津贴月薪6000元(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大概3000元)。目前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10年以上)。 请问专家,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公司拆迁的话,我能主张怎样的经济补偿?谢谢!

其他 2012-03-27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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