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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几个股东商议后,想用股权激励来解决骨干员工长期留在公司工作,基本想法是骨干员工出一定的资金,每年公司固定给予分红,不在公司做或想退出随时退还资金,但他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也不享有我们原股东的权利义务,我们这样做主要怕一些员工在离职后以股东的名义要挟。这样操作可不可行,如果不可行,应该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比较稳妥?另外如果对于骨干员工给一些虚拟的股份,就是不投入钱,但每年固定分红,是不是也有法律风险?请律师帮助,谢谢!

其他 2012-03-28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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