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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职工安置 我原来在A公司工作,A公司系B公司的关联企业,2010年年底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我与A公司的合同在2012年3月底到期,合并后B公司未与我重签合同,然后每个月以代A公司发放的形式发放工资以及效益奖等,但未缴纳养老、医疗等,住房公积金每个月自己缴纳然后现金报销,现我提出要缴纳养老、医疗等,但B公司以要缴纳这些要重签合同,但要与我签订劳务合同,请问:1、该公司超过一年发放工资(虽是以代发形式,但A公司已经注销)是否已经构成事实,无固定期限合同。2、若我不同意签订劳务合同,公司解聘,赔偿该如何具体计算,是否分为两部分,前面A公司赔偿以及合并后一年多的双倍工资赔偿

其他 2012-03-29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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