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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男在某村有100平方米的住宅,其儿子宋小男有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均有房证。 2001年,宋男与王女结婚。 2003年,宋男与王女在此房共同开一公司。 2008年,该村动迁。宋男收取补偿两套房子30万元。补偿公司50万元。 2010年,经宋男与拆迁办协商,两房按门市房回迁。还需补交房屋差价款90万元,分四年交齐,交齐后,开发商交房,办房证。有宋男与其子签字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为证。后宋某用动迁款及家庭共有财产交差价款,2012年,门市房提前交付给宋某,还剩二年剩余房款才能还完。王女问:她是否享有门市房的财产份额?现此房没有房产证,王女想到法院诉讼,争取自己的份额,如何诉讼?

离婚 2012-03-29 1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帮助来电详谈。
  • 您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拆迁安置房,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或妻一方要求分割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不予支持分割。
  • 您的问题表述的不是很清楚,一些关键性问题没有提到,建议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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