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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非产权人农民之间的买卖,不属于拆迁。2005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间隔六年买者没有起诉。2011年买者起诉,要求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法院驳回了“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只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而买者又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要求信赖利益损失。法院判决卖者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什么北京二中院仍然判决赔偿给买者“信赖利益损失”(即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农村房产纠纷是否存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如何计算信赖利益损失?。“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是否仍然有效?

诉讼 2012-03-30 1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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