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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同村村民的老户,非产权人之间的买卖,未经产权人允许。不属于拆迁房。2005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买方向卖方索要“信赖利益损失”。请问:(1)、买卖双方违法签订的合同被判决无效了,是否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2)、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买方要求赔偿宅基地钱,法院法官指点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吗?敬请有经验律师解答。

其他 2012-08-02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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